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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会议几个问题的法律探讨
引用本文:唐鸣,王林.关于村民会议几个问题的法律探讨[J].江汉论坛,2005(10):73-75.
作者姓名:唐鸣  王林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武汉,430079
基金项目: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应用研究课题“选举后的村务管理”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是否有权参加或列席村民会议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允许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全程参加村民会议,当村民会议所议事项仅仅有关村民经济利益的分配和调节之时,应当允许其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合法有效的村委会选举大会与合法有效的村民会议不是一回事情,选举村委会不一定要召开村民会议,补选村委会成员也是如此,因此不应当把选举村委会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列为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是否应当召开和应当如何召开,取决于村民而不是村委会,在村委会不依法行事和尊重多数村民意愿的情况下,村民应当可以自行召开村民会议并确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关 键 词:村民会议  村民  村委会
文章编号:1003-854X(2005)10-0073-03

Discussion the Legal Issues about the Meeting of Villagers
Tang Ming.Discussion the Legal Issues about the Meeting of Villagers[J].Jianghan Tribune,2005(10):73-75.
Authors:Tang M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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