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根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本《收费目录》中明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执行。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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