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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引用本文:岳红强,张罡.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6):103-110.
作者姓名:岳红强  张罡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法学院,开封,475001;河南大学 法学院,开封,475001
摘    要:“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关 键 词:三权分置  宅基地资格权  成员权  宅基地使用权
收稿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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