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晚婚悖逆因素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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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鹿立.现阶段我国晚婚悖逆因素析[J].人口学刊,19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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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鹿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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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学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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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问题的提出1980年我国第二部新婚姻法及1986年民政部颁布的《新婚姻登记办法》,将我国原定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由男20岁、女18岁分别提高到男22岁、女20岁,各提高了2岁。这一变更本应使大多数人的结婚年龄推后,但恰恰相反,自1980年以来,我国人口的平均初婚年龄逐年提前,晚婚率开始逐年下降(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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