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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引用本文:冯彦君,王佳慧. 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 0(6)
作者姓名:冯彦君  王佳慧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早已被各国以立法形式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亦有竞业禁止规定,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高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业秘密随着掌握其的技术员工或职工离职、兼职而泄露流失,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国劳动法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以弥补《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关 键 词:劳动法  竞业禁止  保护商业秘密

Rule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Needed in China''''s Labor Law
Abstract:
Keywords:Labor Law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protection of business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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