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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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彦君,王佳慧. 我国劳动法中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兼谈弥补我国《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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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彦君 王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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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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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早已被各国以立法形式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亦有竞业禁止规定,用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随着高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商业秘密随着掌握其的技术员工或职工离职、兼职而泄露流失,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国劳动法应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以弥补《劳动法》第22条的立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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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法 竞业禁止 保护商业秘密 |
Rule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Needed in China''''s Labor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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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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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Labor Law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protection of business secr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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