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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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永明,卢中石.我国刑法修正的立场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2(6):14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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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永明 卢中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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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江西南昌 330031 2.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江西南昌 33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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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刑事立法修正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A820086);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1FX20)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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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刑法立法角度看,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主要区别,表现为立法者是重点关注行为和危害结果,还是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的成立要件上,是将主观要素尽可能排除在外还是不排除在外;在构成要件的表述上,对犯罪客观要件的构建与描述是详尽还是简略.几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订,既有客观主义的一面,又有主观主义的色彩,但从立法倾向来看,立法者对客观主义立场更为倚重和青睐.未来的刑法立法将采取一种向客观主义偏重,同时又适度兼顾主观主义倾向的折中主义立场,要实现和确立这种立场既要恪守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又要尽力实现主观因素的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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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 客观主义立场 主观主义立场 刑法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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