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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
作者姓名:陈伟忠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规章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  合理性审查  法院  民主程序  劳动者  严重违纪  江苏省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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