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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地产业的管理及其立法
作者姓名:徐静琳
摘    要:土地政策及其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分为两部分。依照1842年的《南京条约》和1860年的《北京条约》,香港本岛、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的土地割让给英国政府所有。依照1898年的《展拓香港界址专约》,新界地区租借给英国政府使用,租借期为99年。1898年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新界条例》规定,新界的一切土地从1900年7月23日起归属女皇,并表明,对于新界地区的属于家族的“堂地”或“族地”等土地的管辖,将尊重中国的习惯法。按照上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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