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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考略
引用本文:何定华.童养媳考略[J].社会,1983(1).
作者姓名:何定华
摘    要:领养人家的小女孩做儿媳妇,等儿子长大后与之结婚,这样的小女孩叫做童养媳。童养媳是黑暗的旧社会的产物,广大劳动人民深受其害,无数的男女青年被剥夺了自由恋爱的权利,成为旧制度、旧习惯的殉葬品。解放以后,随着旧社会的污泥浊水被清除,领童养媳的旧俗也被清除。1950年,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童养媳。从法律上正式宣布了领童养媳旧俗的死刑。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肆意践踏、破坏,领童养媳旧俗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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