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保全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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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门庆姝,孙波.论证据保全公证[J].经营管理者,2013(26):227-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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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门庆姝 孙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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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通化市山城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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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保全公证作为非诉讼法律行为在近年的民事经济活动中日益增多,对于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证据支持作用。近年公证证据保全业务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为适应这一发展态势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将保全证据公证作为公证机关的公证事项之一,二00四年八月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二00八年十一月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又通过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稿,该意见实际上成为实践中公证人员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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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保全 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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