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事实情况的"未预见发展"探讨——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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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俊.作为事实情况的"未预见发展"探讨——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4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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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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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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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WTO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时,GATT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应当累积适用。GATT19条规定的“未预见发展”,作为事实情况应由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加以证明。成员方必须在做出裁决前,就未预见发展之存在、未预见发展引起进口增加进而导致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完成调查、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并公告相关报告。同时,程序上要确保给予利害关系方充分的磋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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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预见发展 事实情况 充分合理的解释 |
文章编号: | 1001-4403(2007)01-0046-06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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