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官员犯罪律文考论——以“职官有犯”律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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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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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经历了二百六十余年由盛到衰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期间,封建社会经济取得了超越前代的发展,典章制度也获得了显著的成就。清代所处的历史地位,决定了其法律制度的历史价值。"职官有犯"是《大清律例·名例律》中的一条法律,根据清代"职官有犯"律的规定,官员犯罪,无论职务高低,所司皆须开具事实,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问。清代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同时也是最大的审判官,控制国家的最高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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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官 职官犯罪 法律特权 封建制度 |
Legal Research on Officials' Crime in the Qing Dynasty:A Case Study on Official Crime Ordin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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