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空间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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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官本仁.美国空间权制度[J].引进与咨询,2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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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官本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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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福建福州3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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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空间权的意义和性质空中权(air right)概念,原是以判例为基础,尔后,逐渐被美国各州法制化,逐步形成成文法。虽说它们对土地空间上的权利基本上持有一致的观点,但是,在学者之间以及部分州法之间不免还会存在着一些差异。在美国不动产鉴定人协会出版的用语集中,对空中权作了以下的说明:“在一块土地区域内的空间上,确定其上、下的范围,在被确定的该空间上,拥有综合性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具有使用、支配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在他人所拥有的土地上或者在其建筑物上进行建设;或者以保存现有相邻建筑用地,以及构造物预定的日照、通风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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