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性受审判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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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应平.默示性受审判权研究[J].暨南学报,2007,29(5):5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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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应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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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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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课题《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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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默示性受审判权是指宪法没有规定,而是由法院判决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澳美两国法院从司法权分立原则引申出公民享有此项默示性权利。其基本法理是,如果法院能够运用此一原则维护司法权独立、完整和纯洁,公民受法院审判的权利也同时获得保障。澳美两国实践证明,要实现对公民此项权利的保障,宪法对此作明示性规定固然重要,但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关键的办法在于认真对待宪法权利,建立切实可行的审查体制维护司法权的独立、完整和纯洁性。只要此项制度建立起来了,受审判权就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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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审判权 独立 纯洁 美澳 司法权分立 |
文章编号: | 1000-5072(2007)05-0057-09 |
修稿时间: | 2007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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