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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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鲲.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7):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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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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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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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物的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公信力规则,主要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便捷。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但适用范围却不明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标准也较模糊,对原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不周,对在交易中所产生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迟延交付等问题责任承担规定也不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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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制度 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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