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事由、性质与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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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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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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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法定事由、因划分标准不统一可能会产生法条宽合的问题,所以准确地适用法律须把握一定的原则。解除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非违约的一种救济手段。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不绝对地溯及既往,这给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提供了空间,也赋予了法官在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上的自由栽量权。因此,必须有一个判断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客观标准,才能防范法官自由栽量的主观随意性,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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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解除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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