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斡旋受贿若干争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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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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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江西,南昌,3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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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般将该条称为斡旋受贿。对法条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并准确适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斡旋受贿罪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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