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御史推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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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大轩.唐代的御史推弹制度[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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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大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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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师范大学 中国古代史专业1985级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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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史学界已经明确,封建监察官——御史有推鞫狱讼、弹劾百僚的职权,却没有注意到这两种职权在唐代已形成了固定的、系统的职事制度.御史推弹制度指御史推按和御史弹奏制度.唐代御史有两种权力,即司法权和弹劾权.御史的司法权表现在御史可以受理、审讯和参与司法机关审判案狱,这在以前的御史是少有的,唐人苏冕说御史“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今则重于此而忘于彼矣!”但是,御史审理狱讼之后要上报皇帝或交付大理寺判决,自己没有独立的判决权,最多只能在同大理寺、刑部联合审判案狱时有一定判决权力,因而,御史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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