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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政立法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四种关系
引用本文:李巍.地方民政立法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四种关系[J].社会福利,1995(3).
作者姓名:李巍
作者单位:山东省民政厅
摘    要:一是正确处理民政立法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民政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立法工作开拓了崭新的领域,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一方面民政立法要善于总结改革开放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把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东西在法规或规章中肯定下来,使改革开放的成果得以巩固、发展。另一方面,要注意充分发挥法规、规章对民政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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