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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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海彬.商业零售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初探[J].黑龙江社会科学,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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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海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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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市财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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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这一融会计核算及商品实物管理为一体的核算管理制度。实行新增值税后,为了既贯彻增值税条例,又不破坏零售企业行之有效的核算管理制度,财政部对商业零售企业会计核算做了如下规定: 1.“库存商品”按含税零售价记帐。 2.进货商品进价与含税售价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3.商品销售时按含税售价记帐。销售成本按含税售价成本结转。4.计算出销项税后,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的收入。5.月末,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根据计算出来的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调整商品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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