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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立法人内部权利主体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引用本文:蒋淑波,崔雨来.依法确立法人内部权利主体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25-28.
作者姓名:蒋淑波  崔雨来
摘    要:与我国已有的民法理论不同,我们认为法人行为能力在客观上是具有差异的。法人行为能力产生的客观机制是其内部管理机构的组织及运行原则。法人要具备与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相适应的完全行为能力,必须用“权利主体”来构筑其内部管理机构。也只有这样,法学界所提出的建立国有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决策责任这些问题才能得以通盘解决。与权利主体相对的是“职权主体”,它是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间关系长期不顺的根源所在。以权利主体来塑造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内部管理机构  内部权利主体  企业法人  法人行为能力  法人责任  企业法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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