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与我国已有的民法理论不同,我们认为法人行为能力在客观上是具有差异的。法人行为能力产生的客观机制是其内部管理机构的组织及运行原则。法人要具备与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相适应的完全行为能力,必须用“权利主体”来构筑其内部管理机构。也只有这样,法学界所提出的建立国有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决策责任这些问题才能得以通盘解决。与权利主体相对的是“职权主体”,它是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间关系长期不顺的根源所在。以权利主体来塑造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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