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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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雄伟.非法采矿罪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6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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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雄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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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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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采矿罪存在立法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本文认为:非法采矿罪应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特定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法定的特定矿种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这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非法采矿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而故意为之,通常具有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另外,越界采矿行为也应被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禁止性开采地区采矿的行为也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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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采矿罪 罪名 定义 犯罪构成 |
文章编号: | 1009-105X(2003)03-0063-07 |
修稿时间: | 2003年5月23日 |
On Some Questions About Illegal Mining Cr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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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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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illegal mining crime charge definition crime form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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