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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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欣婷.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J].华人时刊,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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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欣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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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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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区分原则有利于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同时也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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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 债权形式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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