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问:周某为某劳务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输出到天津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农民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电子公司也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5月,电子公司向劳务公司提出,要求周某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电子公司工作,劳务公司同意了电子公司的要求,并于5月19日与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1年。合同约定,周某系劳务公司员工,派遣到电子公司工作,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电子公司系劳务合作关系,电子公司不承担周某的社会保险等义务。第9条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劳务公司所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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