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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有错误职工的申诉也应公正裁决
作者单位:巴中地区人事劳动局
摘    要:一、案情简介申诉人:谢××,男,现年25岁,巴中地区某丝绸公司职工。被诉人:巴中地区某丝绸公司。1995年10月18日,公司以谢××伙同他人开假鲜茧收购发票,获取金额4187.04元为据,解除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谢对此不服,于1996年10月30日向巴中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认为公司对他的处理太重,并且处理时未开职工大会讨论,也未通知本人到场申辩,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未及时送达本人,直到1996年9月27日本人才从另外一个同志手中看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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