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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
摘 要:
杨先生与常女士2005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杨晓(化名)由常女士直接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6年,常女士与侯某结婚后,杨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后来常女士将女儿的名字由杨晓改为侯晓,杨先生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杨晓名字。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再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于是判决常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恢复杨晓原名。《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关 键 词:
姓氏
子女抚养
再婚
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
恢复
抚养费
离婚
子女姓名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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