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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客体——物的种类的重新界定
引用本文:霍原.对物权客体——物的种类的重新界定[J].学术交流,2011(2).
作者姓名:霍原
作者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81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项目"伦理物格制度研究"
摘    要:物是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物权法的核心.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从法律上确立了物的种类、归属、利用和保护的规则.但是,对于物的种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问题,却仍然沿袭"动产和不动产"这一超百年的分类方式,显然过于保守,已经落后于时代.客观世界的迅速发展,使物的种类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打破局限于有体物范畴之内的"动产和不动产"的物的种类"二分法",已成现实之趋.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在立法上,将物的种类重新界定为生命伦理物、狭义特殊物和一般物,应为我国民事立法所接受,并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定.这一立法上的突破,不但使我国的物权立法更具理论特色和现实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物权法理论,并进一步奠定民法典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物权客体  物的种类  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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