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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内担保的债权人审查义务
作者姓名:朱珍华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民商法学”项目资助
摘    要: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公司对内担保条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所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定,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违反,则担保合同不生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0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7条前段判定公司对内担保的债权人审查义务。债权人最低的合理审查义务应限定在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合乎形式标准的决议,以及其他满足一般交易条件的材料。对于前者,债权人只进行形式审查,实质效力如何,股东会是否没有作出决议,或者决议是否有程序瑕疵在所不问。如担保人属于上市公司以及债权人是商人,则审查义务会因此提高。

关 键 词:公司担保  国家干预  效力性规范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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