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 |
| |
引用本文: | 戴小明,冉艳辉.论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 |
| |
作者姓名: | 戴小明 冉艳辉 |
| |
作者单位: |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中国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评估研究”(2014AMZ001) |
| |
摘 要: | 国家结构形式是立宪者对立宪之时的政治现实所作的宪法判断,并不存在优劣之分或者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必然过渡的问题。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本质上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国家权力纵向配置的"度"的问题。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上级国家机关权力行使不规范、自治权虚置等问题,完全能够在现行宪政体制即复合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之下得到解决。通过科学合理配置和规范行使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
关 键 词: | 国家结构形式 权力配置 民族区域自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