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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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若夫.论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刑法规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64-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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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若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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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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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仅仅依靠行政和经济制度对其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只有通过在刑法中设立“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罪”来打击这些非法牟利者,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为非法牟利而不惜危害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的恶劣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有毒有害食品作为原材料投入生产,为用于销售或用于经营性服务而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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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持有有毒有害食品 必要性 犯罪构成 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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