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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必需住房规定的质疑
引用本文:夏秀渊.对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必需住房规定的质疑[J].江西社会科学,2005(8):177-179.
作者姓名:夏秀渊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不得对必需的居住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和《合同法》等诸多法律。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中低收入群体等债务人的利益,实施结果却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并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业及与之相关联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关 键 词:必需住房  规定  违法
文章编号:1004-518X(2005)08-01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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