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客体范围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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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洋.论当前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客体范围之完善[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5):7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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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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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华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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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华大学重点科研项目“刑事诉讼权力监控机制研究”资助(编号:2011XYY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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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对于防治公务员腐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实施该制度并未将乡镇党政领导、特殊部门工作人员、军事机关工作人员等纳入申报主体范围,也未将大额债务、礼品馈赠、奢侈收藏品等纳入申报客体范围.这样的缺陷和不足阻碍着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必须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主客体范围,从而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反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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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员 财产申报 主体 客体 |
收稿时间: | 2013/6/13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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