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情简介2011年2月16日,原告黄某到被告高某、袁某所设立的乐山某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原告每天的工资为120元。2011年3月13日,原告在抬铁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造成左腿受伤,受伤后原告先在附近诊所简单包扎,次日由于疼痛加剧转到四川省武装警察部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院后即于2011年9月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7日认定原告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10月24日,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乐山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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