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问:2012年5月,在企业改制期间,张某经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成为了一名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2013年1月,张某到衡阳一家电子厂做工,没有按规定每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2013年五一长假后,他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领在此期间的失业保险金,经办人员告知,对他的情况进行核实后,再给他发放失业保险金。经核实,发现张某已经重新就业,决定从2013年1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请问:经办机构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不能一次性领取全部的应发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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