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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识别
作者单位:;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快递公司,在各地有众多直营门店和特许经营门店。谷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操作员。2012年3月底,谷某离开甲公司。2012年4月,甲公司搬离了上海,乙公司迁入该场所。乙公司门店与甲公司使用统一装潢、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呼叫系统,在物流上相互配合协作,并统一使用甲公司的快递配送管理系统。2012年6月1日,谷某重新进入该场所工作。后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谷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主张谷某2012年6月1日重新与案外人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甲公司

关 键 词:事实劳动关系  特许经营模式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被特许人  呼叫系统  双倍工资  案外人  表见代理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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