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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税务定性中的“形式”与“实质”
引用本文:王霞.民事行为税务定性中的“形式”与“实质”[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
作者姓名:王霞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税收关系的公私法效力边界研究”(21BFX117)。
摘    要:税收关系是建立在税法事实基础上的行政关系,而税法事实是民法事实经由税法评价后的结果。在民法事实转化为税法事实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对民事行为的定性常引发纳税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征纳双方对于民事行为税务定性的标准认识不统一。从实践考察可以发现,民事行为税务定性的标准可分为法律形式、法律实质和经济实质三类。基于税收效率原则、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等理由,法律形式应当作为一般定性标准在税收征收程序中适用;为避免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侵害国家的财政利益,法律实质应当作为矫正标准在税务检查程序或在纳税人提出主张的情形中适用;经济实质作为裁量性最强的标准,应对接税法价值目标,有明确税法依据的前提下严格适用。

关 键 词:民事行为  税务定性  法律形式  法律实质  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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