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有制实现的重要形式——股份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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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丽华.试论公有制实现的重要形式——股份制[J].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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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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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泉州卫生学校 泉州3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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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的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报告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精辟论述,是改革理论上的一个突破,澄清了长期以来对公有制实现形式模糊不清的认识,实际上,股份制是现代企业一种很好的资本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作为公有制实现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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