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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式“展示”与《心灵史》式“讲述”——“报告”的文学叙事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引用本文:黄忠顺.《史记》式“展示”与《心灵史》式“讲述”——“报告”的文学叙事方式的合法性问题[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作者姓名:黄忠顺
作者单位:东莞理工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摘    要:当叙述信息之于纪实的可疑性是无须对叙述内容的真伪作材料的考辨即可从叙述本身作出判定时,其叙事方式的合法性在报告文学中就成问题了。本文通过剖析《史记》式"展示"与《心灵史》式"讲述",认为前者叙述者的无所不知与作者所知限度存在巨大差异,这差异使其在纪实文体中难以具有合法性;后者通过凸现叙事者"我"对所叙之事的理解、推断、想象、分析及其情感、情绪倾诉等对叙事的直接介入,既使叙事在故事的建构上展示出纪实文体于信息来源上严谨求实的作风,也契合报告文学文体张扬作家"自我",凸显反思理性,赢取诗性特质的内在要求。

关 键 词:报告文学  叙事方式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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