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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未曾发生?——以家庭法制为中心
引用本文:赖骏楠,景风华.法律儒家化未曾发生?——以家庭法制为中心[J].学术月刊,2023(2):92-107.
作者姓名:赖骏楠  景风华
作者单位:1. 复旦大学法学院;2. 四川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汉唐之际的女性身份与礼律秩序”(20FFXB04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真实发生的历史过程,该过程在家庭法制变迁中得到集中体现。先秦儒家与法家思想均蕴含父权制因素,但两派所设想的父权制精神和构造迥然有别。儒家偏好世代同居的大型联合家庭,父权在寓“尊尊”于“亲亲”的丧服制中得以弥散化。作为其他一切秩序的基础,家族具有独立价值并优先于国家权力。法家青睐父权制小家庭,父权从属于协助君主管理家庭成员、培养臣民服从性的国家理性要求,小家庭则便利政府的社会控制和赋役征发。家庭作为一种不承载伦理的管理单位,无法抵御国家权力的侵入。秦法多体现法家色彩。从汉至唐,法律明显经历儒家化改造。这种变化集中发生在与家族伦理相关的制度领域,且该领域的儒家色彩直到清代仍得到深化。受法律儒家化传统叙事重视的官贵法律特权,只是在魏晋南北朝这一皇权弱势时代得到彰显,在皇权恢复常态的后世则受严格限制。在宋以来的民事法中,父权制大家族法制逐渐向私有产权实践妥协。在重大历史变迁中,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应受到严肃对待。

关 键 词:儒家  法家  父权制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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