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对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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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培源.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对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评析及完善建议[J].决策探索,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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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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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澳门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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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文标志着我国正式在法律上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该条文本身并未明确独立董事的设立是否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且相关规章文件和公司治理实践助长了人们对这一条文的误解,误以为上市公司具有设立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法律实践经验,设立独立董事不应成为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不宜强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并对《公司法》第123条进行一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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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 强制性 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 实践经验 公司设立 公司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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