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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对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引用本文:王培源.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制性——对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评析及完善建议[J].决策探索,2012(14).
作者姓名:王培源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文标志着我国正式在法律上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该条文本身并未明确独立董事的设立是否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且相关规章文件和公司治理实践助长了人们对这一条文的误解,误以为上市公司具有设立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法律实践经验,设立独立董事不应成为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不宜强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并对《公司法》第123条进行一定的修改。

关 键 词: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  强制性  法定义务  上市公司  实践经验  公司设立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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