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而不用,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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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家永.录而不用,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J].劳动世界,2020(10):6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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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家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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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19年7月中旬,马某应某贸易公司之邀参加该公司市场部主管一职的面试,经两轮面试后,于7月30日收到某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来的录用通知函。录用通知函除载明马某的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9月2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最新体检报告单办理入职手续,马某当天回复邮件许诺准时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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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预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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