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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下环境权保障路径的选择及展开
引用本文:秦天宝,袁野阳光.新发展格局下环境权保障路径的选择及展开[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71-81+155+2.
作者姓名:秦天宝  袁野阳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19ZDA162)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发展格局下的环境权实现了对传统环境权概念的继承与超越,其内涵重在强调人民有权享有优美生态环境的生活状态,其功能则增加了营造优美生态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内容,是一项独立的新一代人权。由于新发展格局下的环境权并非完全可放弃的权利,故立法者应当审慎选择其保障路径。尽管环境权具有充分的道德正当性,但其内涵难以确定、外延过于模糊,致使其难以通过法律权利构成要件的审查,且出于法律体系融贯性和社会成本考量,环境权难以在现实中落地。若环境权保障采用规定国家义务的方式,则可能以更低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现实效果。因此,当前我国宜规定国家具有环境权保障的客观义务。相关义务应在防治生态环境问题和营造优美生态环境两个层面上展开。

关 键 词:新发展格局  环境权  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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