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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探究
引用本文:刘晓莉,孙咏梅,王强.安乐死探究[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作者姓名:刘晓莉  孙咏梅  王强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莉),白求恩医科大学(孙咏梅),内蒙古民族师院政史系(王强)
摘    要:安乐死在刑法理论上应属于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目前国情不适合实施安乐死。我国应尽快扫清实施安乐死的各种障碍,为安乐死的早日合法化创造条件。在有关法律尚未明文规定安乐死的条件下,“两高”应对此做出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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