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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罪立法论析
引用本文:田昭岗.我国行贿罪立法论析[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2):80-83.
作者姓名:田昭岗
作者单位:鲁东大学纪委,山东烟台,264025
摘    要:行贿罪是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应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将各种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在贿赂的范围之内;二是在行贿的客观方面应该规定承诺提供;三是完善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关 键 词:行贿罪  贿赂  罚金刑  资格刑  行贿罪  资格  罚金刑  刑事处罚  贿赂的范围  非财产性利益  完善  立法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  主观方面  表现  客观方面  廉洁性  职务行为  情节严重  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人
文章编号:1673-8039(2008)02-0080-04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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