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贿罪立法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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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昭岗.我国行贿罪立法论析[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2):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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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昭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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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鲁东大学纪委,山东烟台,264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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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贿罪是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应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将各种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在贿赂的范围之内;二是在行贿的客观方面应该规定承诺提供;三是完善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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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贿罪 贿赂 罚金刑 资格刑 行贿罪 资格 罚金刑 刑事处罚 贿赂的范围 非财产性利益 完善 立法 一般主体 直接故意 主观方面 表现 客观方面 廉洁性 职务行为 情节严重 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人 |
文章编号: | 1673-8039(2008)02-0080-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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