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性的再思考——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中心
引用本文:肖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性的再思考——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中心[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6):126-133.
作者姓名:肖鹏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083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权利结构的重构研究”(项目号:19YJC820060)、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6FXC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集体所有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乡村振兴促进法
点击此处可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