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实践中运用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应注意的问题 |
| |
引用本文: | 余艳清,邱思萍.在合同实践中运用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应注意的问题[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2):63-65. |
| |
作者姓名: | 余艳清 邱思萍 |
| |
作者单位: |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
| |
摘 要: | 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为了交易安全、快捷和信赖关系,将意思表示错误理论运用于合同实践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错误合同的认定,明确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则在合同中的适用关系以及错误合同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错误规则与其他制度对合同均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在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错误规则对买卖合同都可以调整的情况下,应区分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内外两种情况.如果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内,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方式;如果在质量通知期间之外,原则上应该禁止当事人根据错误规则救济,否则将与买卖合同中尽快解决有关质量纠纷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
关 键 词: | 错误合同 性质错误 瑕疵担保责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