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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技术的缺陷与修补
作者姓名:陈光,  梁俊菊
作者单位:[1]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24; [2]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基金项目: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效果评估研究”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立法技术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功能表达、法结构和法语言三个方面。其中,法功能表达技术缺陷表现为有关自治权的条款表述附加了很多制约条件等。法结构方面的缺陷表现为各章内容在体例安排和逻辑关系方面存在各种问题。有些条款表述语言繁琐以及程度性和模糊性语词频繁使用等则是该部法律在法语言方面的缺陷。造成这些立法技术缺陷的原因有很多,可从法律自身的属性、立法的时代背景、传统思维与制度选择模式以及立法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此,应分别从技术、制度和理论三个层面系统地加以解决。

关 键 词:《民族区域自治法》  立法技术  法功能表达  法结构  法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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