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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
引用本文:朱岩.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6-48.
作者姓名:朱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自《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奠定了我国侵权法的归责体系之后,到《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侵权法的归责体系定位在以过错责任为中心、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基本格局中。无论是学术理论还是实践中的司法判例,都几乎毫无例外地将过错责任称之为“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被称之为“特殊侵权行为”。

关 键 词: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体系  司法判例  学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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