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 |
| |
引用本文: | 朱岩.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6-48. |
| |
作者姓名: | 朱岩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自《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奠定了我国侵权法的归责体系之后,到《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侵权法的归责体系定位在以过错责任为中心、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基本格局中。无论是学术理论还是实践中的司法判例,都几乎毫无例外地将过错责任称之为“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被称之为“特殊侵权行为”。
|
关 键 词: | 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体系 司法判例 学术理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