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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离婚理由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2010-2011年河南省的部分离婚纠纷案件判决文书为样本
引用本文:罗玲. 裁判离婚理由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以2010-2011年河南省的部分离婚纠纷案件判决文书为样本[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 0(1): 14-23. DOI: 10.13277/j.cnki.jcwu.2016.01.002
作者姓名:罗玲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100871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实施状况评估和对策建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CLS(2015)FLSS-ZDWT04)
摘    要:裁判离婚理由作为婚姻法对是否准予离婚这一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深受一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也反映了一国的婚姻文化和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裁判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缺席、分居、家庭暴力等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其他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原被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等客观因素是法官判决的主要决定因素.

关 键 词:婚姻法  裁判离婚理由  感情破裂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Legal Grounds for Divor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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